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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金是可以退的,但你们的约定来看,性质为定金。定金是不退的。合同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3、合同有效,作为买方,作出真实意思表...
租房时,可能由于租房计划有变,在交付定金之后不签租赁合同,那么已经交付的定金可以退么? 首先,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协商退还定金,协商一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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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的行为必须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否则转租转租行为无效,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所以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回房屋。至于承租人的认可与否,不是凭他的一面之词来认定的。只要其他人在房屋中居住的事实存在,那么就可以推断他有转租的嫌疑。如果他否认的话,那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果不能证实,那么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买受人反悔购房定金一般不能返还,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受人反悔不能继续购房的,可以要求返还购房定金,已经约定两倍定金罚款的,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是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可能的情况下,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个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这个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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