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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几乎成为了家家必买的一种保障。但是买保险的人越多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就越多,为了解决这些已有保险问题以及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保险纠纷,最高院对各种保险纠纷案例进行总结研究并通过出台了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下面一起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什么吧。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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