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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哪些

2022-04-15 689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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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如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组织清算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公司;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全; 4、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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