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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是否作为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经法院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
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和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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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是否作为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经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由法院认可。通常,对账单是证明欠款金额最有利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于向对方主张权利,造成时效性中断也很有帮助,所以要注意对账单在生活中的作用。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 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 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微信目前无法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除微信外尽可能收集其他书面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 (4)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毒品,伪造的国家证券等; (5)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被破坏的门窗上遗留的撬压痕迹等; (6)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能反映该人特征的物品或痕迹,如犯罪人的衣物、指纹、脚印等;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物质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单据,诬告案件中的诬告陷害信件,团伙犯罪中的犯罪计划、分赃记录,法人犯罪中的会议记录、非法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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