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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办理延期是可以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跟踪审查。附条件逮捕期限后第一个月届满前五日,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报送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对是否已经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逮捕后是否就所欠缺的证据进一步侦查取证; (二)已经获取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拘留时间较长,一般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所以采用时一定要谨慎,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有效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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