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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调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以自报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有必要逮捕的,应当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以上徒刑,这是逮捕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可以判处以上徒刑为逮捕条件之一,是基于刑事相当原则。(3)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即使犯罪嫌疑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也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在我国相关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的犯罪者批捕后检察院侦查时间为两个月,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可以申请严查两个月。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侦查,办理这类案件维护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秩序,审理这类违反我国法律的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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