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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转为逮捕情况不严重,只是证明符合可以逮捕的法定情形,强制措施进行了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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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未必,如果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释放也就没事了;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或者不适宜关押的,要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手续,最终还要经过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是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同时给公安机关列一个补侦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在捕后按照补侦提纲继续侦查取证,如果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检察院就会撤销逮捕决定,到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被释放(包括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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