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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一定。第一次轮流,第一次集中受理申请轮流的,根据申请人在市内第一次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决定轮流顺序。第一次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户籍转移到市内的时间决定轮流。户籍转入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抽签确定轮流顺序的日常轮流在第一次轮流结束后,实行日常轮流,主管部门发行受理收据的时间,确定申请人轮流顺序。公共租赁住宅是指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以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宅来源,向中低收入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宅,是国家住宅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宅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赁人承担的价格向新就业者租赁,包括新大学毕业生和从地方转移到城市工作的集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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