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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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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以及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广东法院网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开,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办法”同时对审委会委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及程序,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审查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如审委会委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及“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申请回避的相关审委会委员,“办法”则规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委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分享到:
仲裁员回避制度(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2)与本案有严重关系的。(3)提前咨询承办的案件。(4)与本案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七)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一般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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