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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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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2)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3)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3、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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