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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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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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