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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
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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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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