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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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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3、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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