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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规定如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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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其中员工不均为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负责。根据劳动部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认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务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二)工会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两人,委员几人。仲裁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副主任由仲裁委员协商产生。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既不由劳动局,也不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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