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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协议的理解可能过于乐观了一些,就协议的内容我帮你分析一下 协议原文如下: “乙方服务甲方五年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均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同时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以上内容可以解读成两种意思 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1、 乙方如果不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付的差额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出具证明同意乙方五年内上市交易。但如果乙方不交差额部分房款,在五年后,甲方无权再约束乙方 以上是您对协议的解读 2、 乙方必须按议定价5800元/平方米补足差额部分房款,在此基础上,分两种付款期限,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种是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后。如果是后者(比如说是一年后支付),甲方有权约束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五年内上市交易,但五年后甲方无法约束乙方上市交易。 换句话说,乙方可以上市交易的前提是已交差额部分房款区别只是五年内或五年后。 我只能说,中国的文字太丰富了,一样的话,可以解读成不同的意思,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诉褚法律,法官判成是哪一种意思,就是哪一种意思。 个人认为,被解读成第二种意思的可能最大,如果按这个思路去讨说法,胜算不大。
中介是无权不同意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这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即可,中介作为居间人是无权禁止合同解除的。中介可能现在担心的是自己的中介费是否能全额收足。按目前情况来看,中介并未完成整个中介服务流程,所以中介费可能不能全额收取,至于买卖双方如何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由谁承担,中介是否会追究相应违约的违约责任,那要看中介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从你讲述来看,均属于猜测、想象的成分,不是现实的成分,因此,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解约理由难以解除合同。同时,对于以首套房贷款双方均是明知不符合条件,如果有中介作出承诺的依据,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如果无法办理贷款,按约定你有权解除合同。 至于包装及费用的承担,这是违规的操作,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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