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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
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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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个人集资欺诈总额超过10万元。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募集资金为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的集资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二、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逃跑;(2)挥霍集资,使集资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集资无法返还的;(4)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或者使集资无法返还的。对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超过10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二、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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