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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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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缺斤少两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并不是所有的计量误差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缺斤短两”,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缺斤短两”:(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超过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超过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超过80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超过l00克的误差。(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上的,超过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误差超过l0克:l0公斤以上至15公斤的,超过l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3)干莱、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l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超过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超过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超过6克的误差。,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超过l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超过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超过3克的误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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