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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零售品时,什么情形下算“缺斤短两”?

2023-06-13
并不是所有的计量误差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缺斤短两”,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缺斤短两”:(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超过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超过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超过80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超过l00克的误差。(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上的,超过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误差超过l0克:l0公斤以上至15公斤的,超过l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3)干莱、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l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超过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超过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超过6克的误差。,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超过l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超过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超过3克的误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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