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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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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1。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提高债权人的赔偿率;2、债权人会议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异议权,使法院处于中立裁决地位;3、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4、监督管理人员使其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5、能够征求和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减少债权人之间的冲突。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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