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租房合同不一定无效。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但租赁...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该酒店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存在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把集体林地租给了一些企业和大户来经营。我们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规定上,对这个是分类进行处理的。对租赁费特别低的,农民意见又很大,过去集体和政府进行租赁的时候,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的,我们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赁费;租赁过程中,租赁大户要承担林业特产税等多项林业税费,现在改革后,很多林业税费减少了,林业特产税也取消了,按规定应该增加林业出租费。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维护,到承包期到期之后,我们再和农民商量。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租赁合同基本合理,农民也满意,承包的租赁费也是比较高的,而租赁大户又把当地农民雇佣到他那儿给他打工,这样就维持这种租赁承包合同。第三种情况,集体经营基本合理的,我们要求对林子明确产权,通过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户,解决林地产权问题。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公布。这一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从此,集体林权改革真正跨入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机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是我国典型的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明确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同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使农民因此拥有了林业生产资料,真正成了山的主人。helen给他派分00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的,出租人一般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合同没有约定租金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参照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合理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533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