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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
一、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应严格按现行民事法律政策执行。 1.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对离婚时双方居住的为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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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青梅竹马,两人恋爱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双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沾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紧张。2007年,刘某某忍无可忍,终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委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分割两居室房屋一人一间供居住。男方称房屋是分给他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现住房的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房屋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住房是婚姻中比较敏感的问题,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实施,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通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还在租房。共同使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公房由谁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屋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经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对该房均可承租。由于该房面积较大,正好是两居室,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刘某某直接抚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将较大的一间判归女方承租使用,另外一间由男方承租使用,并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双方均服判。
房产作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不断上涨,房产争议也越来越多,离婚案件中也多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和使用。那么,离婚时到底如何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呢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协商对房屋的处理取得一致意见的,如: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适当价值的补偿,或者归子女所有等。协议有效,按协议处理。2、夫妻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归属或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对于房产的归属和使用分具体情形不同,有如下处理方式:(1)夫妻共有的房产,已经付清购房款,取得所有权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夫妻共有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这类房产多为分期付款或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因购房人尚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尚不能确定,因此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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