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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导致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愿意承担劳动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有权依据住院收据向用人单...
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应当提前支付,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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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1、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人员受理并验收被保险人持有的相关信息是否齐全;2、入境查询由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打印受理表;3、随时查询基本医疗是否与医院结算费用。基本医疗与医院结算费用后,通知被保险人持相关材料办理结算手续;4、检查报销材料是否齐全,补充保险结算人员进入中心手动报销窗口结算费用;5、专人审核签字后,打印拨付费用确认单,根据拨付金额按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6、本人签字确认,拨付金额由银行自动结转至个人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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