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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试用期就应当视为没有试用期。培训费用是企业的生产成本,不论是否对职工进行了培训都不能转嫁给员工承担,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中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以下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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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要有书面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小建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事实,仲裁委确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小建提出的请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据此,公司应按照非试用期40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小建工作期间的工资。 2008年08月04日,申请人小建称,自己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第一项目部上班,公司单方面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每月工资为4000元,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按非试用期标准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1315元。 公司辩称,小建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已按照考勤如实发放,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小建2007年12月10日进入公司,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200元,小建主张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主张试用期为2个月,双方对期满后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无异议。2008年1月底小建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当天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公司支付小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315元。
1、合同中也可约定试用期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虽然合同中没有写明保险内容,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没有写,但是公司还是要为你购买保险。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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