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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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