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工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
如果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而职工经认定为工伤的,由企业依法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增值税固定经营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经营者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税期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下个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为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列货物销售或进口,税率为11%: 1、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空气、热水、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国务院决定调整税率。
企业税按照企业的性质及其规模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1,456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