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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行使代位权往往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通过人民法院来赋予自己执行代位权的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并不是一定就需要行使代位权,...
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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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位权这个问题就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一个权利情况之下,债权人未能实现这个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一个第三人的产生的一个纠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以下的几个条件:第一、债权人与之间的这个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这个债权均是已经到期的。简单的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这个债务是要到期的,而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这个债务也是要到期的。还有下一个条件,就是第三这个条件是比较重要的,就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没有行使权力,就是怠于行使权利,我们才能提起这个代位权。所以说我们在日常的这个行使代位权之中,要判断清楚自己的这个权利,债务人是否这一个怠于履行他已经到期的这个债权,如果没有这一个条件,建议大家要谨慎起诉。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 (2)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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