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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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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延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失去胜诉权。(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仲裁委员会有没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的仲裁,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不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仲裁时效届满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仲裁时效暂停。中止时间扣除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时效处理。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保护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工资纠纷的上诉期为一年。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工资纠纷的仲裁期限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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