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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2、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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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1。行为和处罚的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为和处罚法定原则的本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处罚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在规定中设定这一原则。二、处罚相当于违法行为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三、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公开、公正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公开是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方享有的权利应当公布。公开行政案件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正,而是用来保证公正。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无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要平等对待各方,不要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处罚的重要标准;其次,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也是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处罚法定,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二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管制不得超过三年。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 2、吸收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地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 在《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3、并科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刑法》采用并科原则,《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 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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