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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处罚法定,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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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⒊公开、公正原则 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凡是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原来的“治安管理”属于广义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机关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相继出台后,有关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目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属于狭义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例外条款。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查处这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不同于查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扣押、检查等,但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制度,这也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四,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1。行为和处罚的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为和处罚法定原则的本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处罚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在规定中设定这一原则。二、处罚相当于违法行为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三、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公开、公正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公开是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方享有的权利应当公布。公开行政案件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正,而是用来保证公正。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无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要平等对待各方,不要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处罚的重要标准;其次,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也是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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