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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并科...
数罪并罚原则有四大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1、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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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1。数罪判处附加刑的,仍必须执行附加刑。2、只要其中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是吸收的原则。3、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最高控制不得超过3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1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这是限制加重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即数过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遵循的标准.在一个人犯的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这里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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