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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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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转让流程一、转让方须报材料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2、原土地出让合同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4、土地评估报告5、图件资料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1、项目批复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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