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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溺水事件发生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在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判断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一点也不违法,法律本来就是严肃和残酷的。不能用道德取代法律。小偷淹死和三个百姓不救他有因果关系吗,小偷不会游泳跳下水和自杀有什么区别。三个百姓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救人吗,三个百姓追小偷是小偷落水的先前行为,这个先前行为是不是导致百姓就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救小偷?他们只是在后面追,并没有直接威胁小偷或者直接将小偷扔入水中导致他跳水。如果真有所谓的先前行为,那么最早的也是小偷偷窃的行为。三个百姓追小偷和不救小偷是不是违法行为呢?显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追小偷主观上有逼她跳水的故意吗?也没有,在追的过程中这么紧急,谁知道会追到河边,更加不可能会有让他死的想法,所以发生这个事情三个百姓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纯属意外事件。三个百姓主观上无过错、没有违法行为、和小偷的死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他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一切只能有小偷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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