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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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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者和发包人之间可以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者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之后,承包人要给其相应的劳动报酬,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一、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如何确定 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要签订承包合同,所以依据承包合同确定总承包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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