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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根据对...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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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构成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是:在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则应认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者大多数生活无法自理。例如,患者的下列情形之一: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上述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代替治疗;4、四肢肌力ⅱ以下(含二级)ⅱ等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5、上肢一侧腕部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组装假肢,伴有下肢膝盖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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