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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劳务(服务),必须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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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2013年全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时提出的纳税人经营不同增值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计税的一种说法,在本次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时不再有这种提法,改为“兼营”。同一销售业务中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运输,很多纳税人不好区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外,其余均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兼营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独提供运输(或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部门),则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另据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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