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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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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表述应为现金折扣和销售折扣。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不需再开具(冲红)发票。二、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发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10万货款,折扣0.3万。s/1qXFy6By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除以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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