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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婚姻关系中,关于房地产权益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自行出资购买房屋,并且这个房子在婚前已经被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个房屋将归属于购买者,成为其个人财产;其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购得房屋,但在婚后才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虽然房产证书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姓名,但实际上,这个房屋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再次,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夫妻俩要在结婚之后共同购置房屋,按常规来说,这些房屋都应该算作他们的共同财产,即便是房产登记上只注有某人的名字,也同样需要当作共同财产来处置,不能仅仅因为这个事实就直接认为该房屋是单独归属那个人的;最后,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认定应当以该不动产是否经过合法的登记为准。如此看来,无论是婚前取得的房屋,还是婚后共同拥有的房屋,只要在房产证上出现了双方的名字,那么它们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个人的财产与配偶的财产相加后,再加上配偶的名字,这种情况应该被看做是一种赠与的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赠与已经实际完成。
夫妻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内容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时,如果是夫妻一方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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