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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不服生效刑事判决的申诉书;2、有生效的刑事判决及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3、需要证明投诉的相关证据:(一)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二)证明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证据。(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和裁定的证据。
董事身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董事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自然有其必备的权力,当某些权力被非法所剥夺或者侵害的情形之下,董事会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因为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赋予了董事会成员自我救济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董事会组成人数及任期1、董事会组成人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为奇数,以避免董事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董事人数必须维持在法定人数以内,一旦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股东会需召开临时会议补选。2、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第108条第3款、第67条等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三、董事的辞职与补选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允许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第三十一条委派的。。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设股东会,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其董事会成员都是委派产生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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