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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全部由外方委派。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公司法董事长的选举的规定是: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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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有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可以由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协议》或《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如果《投资协议》或《章程》中对董事长的选举产生没有约定,则在选举时可能对中方不利,但可以通过要求《对投资协议》或《章程》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来保护中方的利益。 公司的治理,董事长的选任固然很重要,但决不仅仅是董事长的选任问题,处理这些与公司股东、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复杂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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