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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即税务行政复议的权限管辖的管辖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章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权限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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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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