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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登记期限:(注销)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
1、登记期限:(注销)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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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的。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印章、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订立合并协议。
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的。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书;(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印章、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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