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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及法律规定概述

2024-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害和信赖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包括在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这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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