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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
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缔约过失责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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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时,应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是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的,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赔偿权利人既然对损害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就不应负全部赔偿的责任,否则,就等于将基于自己过失引发的损害转嫁给赔偿义务人负担。过失相抵原则运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互负过错的情况下,怎样划分双方的责任,即公平合理地对损害后果予以分担。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赔偿的制度。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是损害赔偿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害赔偿之债。其中,“其他损害赔偿之债”就包括了因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有过失的一方缔约当事人在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同时,相对人因该过失行为而节省的其他开支或者获得的其他利益,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人获得的利益应当在损害额内予以扣除。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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