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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征收土地的部门和使用土地部门,单位印章。...
被征地人可以对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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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公告的时间至少为三十日。公告的内容为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即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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