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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交了定金因购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不能退定金;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认购协议、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
买房交了定金因购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不能退定金;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认购协议、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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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交了定金因购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不能退定金;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认购协议、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能退定金;因售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的,能退双倍定金。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买房人给付的定金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在自己的原因不想买房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返还定金,而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签了购房认购书,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认购书等同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特殊情况,购房人确实不想买,是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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