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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附加条款有效,不合理的部分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合同附加条款里有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生效,但是不影响主合同效力的,主合同依然有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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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可以,但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添加才有效。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添加条款,对方不知情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以下情况,手写部分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打印部分相同的法律效力:手写部分在双方见证时填写;手写部分在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上,在签字上方;手写部分是对打印部分的修改和解释,但双方在手写部分旁边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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