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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你将其房产赠与儿子,你儿子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你虽遭儿妻的打骂,但她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且她的行为不是你的儿子指使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所以你不能撤销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房子赠与后可以撤销。在房子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丧失任意撤销权后,如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房子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可以直接解除赠与合同。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即该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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