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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的父母可要求游乐园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
因为游乐园景区入口处有公示的《游客须知》,上面书写了禁止游客在景区内游泳等警示内容,所以游乐园是没有责任承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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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溺水旅游公司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应当赔偿。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溺水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纠纷而言,公益性公园不能因为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本纠纷的难点就在于,该公园管理方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公园管理方在园内设置安全护栏及警示标志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益性场所正是因为其公益性的特殊定位,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营利性场所的要求,采用的是一般标准,即只要尽到一般的合理限度,为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即可。本纠纷中的公益性公园不存在自身设施和规划缺陷,且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注意义务,其对张大鹏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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