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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只要赠与人在生前没有撤销、改变,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协议仍然有效...
民事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某些决定,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一定民事活动。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丈夫基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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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但未生效,您前夫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即对不动产而言对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首先,认定你们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仍可撤销。再次,你前夫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你前夫在协议中约定属于他的房子赠与你,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你前夫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所以要使你们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你未对赠与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所以你前夫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您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您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您前夫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法院是依第二种情况认定
生效。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这一立法本意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且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话,受赠人可以要求履行赠与义务。另外,涉及到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财产赠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这种情况,首先要认定的是,该赠与书是赠与人的亲笔签字,在签字的时候意识是否清醒,有无受胁迫的情形,其后有没有撤销该赠与的意愿。
直亲密和谐的夫妻A和牟女士根本不是真正的夫妻,刘健生很多年前就和合法妻子分开生活了,他和牟女士相好后便同居生活。为了不让孩子受到父母离婚的伤害,刘健生和妻子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是每周抽时间来看望孩子。然而多年过去,刘健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几乎和妻儿没有了联系。得知丈夫去世后将房产留给了情人,刘妻当然不甘心,她带孩子找到了牟女士。牟女士强调,房子既然已经在遗嘱中写明给自己,她当然不会放手。然而刘妻称,房子是A和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A没有权利随意赠给情人,她要求要回房产。【法律解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赠人A的遗赠行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却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A本身是有家室的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他婚后购买的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他和情人感情再好,他都没有权利擅自将房产遗赠给情人。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刘妻本应享有继承丈夫A遗产的权利,但因A和牟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其在生前将财产赠与牟女士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其妻和孩子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在刘妻和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将遗产留给情人的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也自然无效。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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