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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依法提货的,买方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标的物存放后,债权人应承担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因此,如果卖方依法提货,买方将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买受人负担提存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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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上所述,如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承担风险。 如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来处理。 付款不是一个是否承担风险的界限。 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卖人按照合同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损坏或者损失,但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方式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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